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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经营备案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17-12-7    浏览次数:2620    

一、向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申请备案的单位于三天内发放备案证明书。

 

三、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该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每单所经营的时间、产品名称、购入单位名单、运输单位名称、储存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名称、购入数量、销售数量、储存量、购入地及销售去向等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如本月无经营的,须在每月月末进行“零申报”,即:“购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储存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名称”内均填写“无”;“购入数量”、“销售数量”、“储存数量”内填写“0”。

 

五、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在产生、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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