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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来了!护发类化妆品不宜宣称“修复受损发质”

文字:[大][中][小] 2024-3-9    浏览次数:68    
       近日,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化妆品管理制度、功效宣传、广告内容和形式、直播营销和代言活动以及特殊人群产品广告宣传进行了规范性意见指导,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推销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化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需要按照《指引》要求合规进行广告宣传。


       1.抗皱≠去皱,护发宣称“修复”功效要当心

       化妆品广告中不宜宣传不属于化妆品的功效。
       防脱发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调节激素影响和育发、促进生发以及类似用语。

       祛痘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调节激素影响、杀(抗、抑)菌和消炎以及类似用语。

       修护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以及类似用语。

       除臭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以及类似用语。
       爽身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抑制改善病理性多汗以及类似用语。
       美容修饰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具有促进睫毛生长功效以及类似用语。
       抗皱类产品广告中,不宜宣称去皱、除皱以及类似用语。
       护发类产品广告中,不宜宣称修复受损发质,修复开叉分裂以及类似用语。

-选自《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第十七条


      2.原料功效宣传别忽略功效依据
       化妆品广告中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不得借助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不得借助宣传所用原料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明示或暗示该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化妆品广告中宣传原料成分,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不得宣传未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原料。仅使用配方名称进行宣传的,建议在广告中对该配方成分或者原料信息进行明示。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对配方进行宣传,产品配方中应确实含有该类原料。

-选自《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第十八条

        3.“纯天然产品”、“有机产品”等不能宣称
       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宣传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有机产品”等;化妆品中添加有部分天然或者有机原料的,不应概括宣传为“纯天然原料”或者“有机原料”,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或者“有机产品”。
       化妆品广告中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或者类似的用语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选自《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第二十四条

         4.“干细胞”、“不含重金属”等应避免使用
        化妆品广告中涉及“零添加”“无添加”等宣传内容的,应当明示未添加的具体成分或者原料名称。涉及“零”“无”“不含”某种原料或者成分等宣传内容的,应当符合实际情况。
        下列情形可能引起消费者误导或者贬低他人,应予避免:
        (一)宣传不含有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如“不含重金属”等;
        (二)宣传不含有过敏源或者致敏物质,暗示产品不会致敏,误导消费者;
        (三)夸大宣传可合法添加的原料成分的危害性,诋毁竞争对手,如宣传硅油会导致毛孔堵塞、而该产品“无硅油”,宣传酒精会使皮肤过敏、而该产品“不含酒精”等。
-选自《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第二十五条

        5.宣传“温和无刺激”,别忘了提供功效依据
       化妆品广告中宣传“温和无刺激”的,需具备功效宣称的评价试验证明,包括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实验室测试等,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化妆品广告中宣传适用于敏感肌、无泪配方的,应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选自《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第二十六条

       最后我们想说,化妆品注册备案只是完成产品上市的第一步,作为企业来说成熟的管理制度,不单单提现在注册备案阶段,而是需要一套完成可执行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从《指引》的发布也看,广告宣传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有了明确方向,企业可以进行及时的自查和整改。
       作为首个由地方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宣称指引,不知道接下来,新一轮的化妆品事后监督检查会马上到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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