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许可证
易制毒经营备案证
一、受理范围
1.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设立依据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为相应机关单位应急管理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放权给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工作。
四、办理条件
1.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
2)经营产品有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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