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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字:[大][中][小] 2023-8-2    浏览次数:5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5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在本市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市规定的禁止通过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海事、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三、将第五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共享”,条文修改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中获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实时录入本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要求共享至市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


       四、删去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检验检疫”。


       五、将第七十一条条标修改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文修改为: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将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作出相应修改:
       (一)删去上海市公安局的职责第一项中的“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将第三项“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修改为: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相关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三)将上海市气象局的职责修改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将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修改为: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侦检和评估。
       (五)增加一点“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的职责作为第十九点:对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火灾事故开展救援和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七、其他修改:
       (一)将条文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均修改为“应急管理”,“环保”均修改为“生态环境”,“检验检疫”均修改为“海关”,“规划国土”均修改为“规划资源”,“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质量技监”“工商”合并修改为“市场监管”,“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将附件中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修改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其职责合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上海海关”。


       本决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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