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
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
8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2020年第99号),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对化妆品监管有哪些新变化?
一、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调整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注:但“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仍需提供。其他事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调整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三、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调整前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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